北京时间:
搜索:

地址: 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5楼
邮编: 710054
电话: 029-87861934
传真: 029-87861932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经贸实务 >  正文
异地加工贸易管理
2008-05-27 15:32  文章来源:阿里巴巴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“异地加工贸易”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(以下简称经营单位)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加工企业)开展的加工业务。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。
  经营单位异地加工贸易申请,须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文件:
  1、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
  2、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《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》,
  3、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》
 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,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,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》(以下简称《回执》)。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,在《申请表》(一式二联)内批注签章,与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、《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》一并制作关封,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。
经营企业凭下列文件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:
  1、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
  2、“委托加工合同”
  3、《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》
  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》
  5、其他有关单证
  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,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。
  注:
  1、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,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,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。
  2、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“实转”的,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。
  3、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。
  4、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,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,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  5、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。
文章类型:         内容分类:


 发表评论:    笔名:    查看用户评论

查看用户评论评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
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程序    2008-04-16 11:58
加工贸易又现升级活力    2008-04-16 11:53
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操作办法    2008-04-03 16:11
海关总署解读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    2008-03-21 11:56
2007年陕西省加工贸易快速发展    2008-03-06 16:21
去年陕西省加工贸易快速发展    2008-02-04 10:08
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战略研讨会在西安举行    2006-08-25 09:51
前5月陕西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47.54%    2006-06-23 10:23
陕西咸阳产品出口到71个国家和地区,加工贸易同比增长87%,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    2003-02-19 16:23

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 
版权所有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网站管理:商务部信息化司
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05004093号
地址: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
邮编:100731
电话:86-10-65121919 传真:86-10-65677512
邮箱:驻西安特办邮箱